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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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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1:11:14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汽车交易不过户,买方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吗?
[情景案例)
石某与姚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好。2021年4 月,石某将自己开了3 年本田雅阁出售给姚某,价款为12 万元。姚某付款后,石某将车交付给姚某。由于该车行驶证不见了,两人一直没有办理汽车过户手续。石某认为,汽车是动产,不用办理过户登记姚某也能取得该车所有权。
请问:该车的所有权归姚某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由于汽车属于动产,因此在石某将汽车交付给姚某时,姚某就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需要说明的是,汽车属于特殊的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姚某应当要求石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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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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