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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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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0:28:45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情景案例]
2018年5月,某村民委员会给曾某分配了一块 100 平方米的宅基地。2021年1月10 日,曾某在自家宅基地上盖了一幢三层高的房屋。房屋建成后,由于时间忙,曾某一直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请问:曾某可以不办理物权登记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物权的,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其进行登记,即不登记也发生取得物权的效力。
本案中,曾某的房屋如果符合建设规划的要求并获得了批准,在房屋建成后就取得物权,其可以不办理物权登记。但需要说明的是,曾某必须先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处分房屋,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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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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