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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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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7 11:46:05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网友:请问一下怎么区别合同担保的抵押和质押?
律师: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占有,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其占有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转让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某种财产为担保,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称为抵押物;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权。质押与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抵押物的占有是否转移。抵押不转让的,抵押物仍由抵押物的担保人保管;质押变更抵押物的用途,质权人负责保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的毁损、减少,一般应当承担责任。债权人没有直接处分抵押物权利的,经法院审理起诉后,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者完成抵押物的处分;
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是一样的。法律依据:第三十三条“保证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是指抵押人意味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是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财产的价格或者以财产的拍卖、变卖的价格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动产折价或者以动产拍卖、变卖的价格取得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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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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