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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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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7 11:46:25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网友:请问房屋居间合同该怎么终止?
律师: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是否有机会订立合同或提供合同媒介服务,无论委托人是否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居间人是否与居间人无关。中介合同也是适用于合同终止的合同条件。合同终止时,出卖人与居间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看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有明确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明未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逾期履行主要债务,催缴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4. 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合法解除】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二)原履行期届满,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主要债务,催缴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履行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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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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