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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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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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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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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证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

        发布时间:2025-04-22 09:17:41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一、如何证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

        可以由劳动合同来证明,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由自己同事证言,录音录像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二、劳动合同争议的仲裁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1、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要证明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也非常简单,因为员工总不可能连自己在什么地方工作都不清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什么争议的话应该参考劳动合同处理,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法律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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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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