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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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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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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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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保全的两种权利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2-20 19:42:03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一、合同保全的两种权利是什么?

        合同保全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二、合同保全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三、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合同保全跟财产保全是不一样的,合同保全制度仅限于债务合同,法律上规定的合同保全制度完全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为有部分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到期后,可能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逃避还债义务,那债权人要根据当时的情况灵活选择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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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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