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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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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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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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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恶意诉讼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3-07 11:12:43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网友:请问恶意诉讼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一、恶意诉讼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诉讼构成刑事犯罪为虚假诉讼罪,犯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借款合同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串通虚假诉讼

        (1)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

        (2)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或个人财产逃避债务;

        (3)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

        2、单方虚假诉讼

        (1)虚假刑事告发;

        (2)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

        (3)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4)虚假起诉无关系的第三方。

        (5)虚假提起特殊程序。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恶意提起宣告失踪、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3、滥用诉权

        (1)为了选择管辖法院,恶意增加诉讼主体,将不是被告的人列为被告;

        (2)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

        (3)为了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时间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滥用起诉权、上诉权;

        (4)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行为;

        (5)滥用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为。

        如果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借款合同纠纷,是原被告双方串通起来提起的虚假诉讼,那原被告双方都得承担法律责任的。这种恶意诉讼的行为,不仅在浪费司法资源,也严重的违反了国家法律制度,侵害了司法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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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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