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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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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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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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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签订的合同毁约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3-01-17 14:39:00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一、已经签订的合同毁约怎么样?

        支付违约金,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复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已经签订在24小时内可以无责任毁约吗?

        不可以。

        合同一旦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该合同有与法律相悖的条款,该条款即自始无效。如果要毁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缴纳定金的,定金不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已经签订的合同就代表着此合同已经生效从而已保障着双方的权益,对于此合同只要没有到期而进行毁约的话,必定就会承担起法律的责任,但对于赔偿的金额就要看双方是如何进行协商的,所以,签订合同是保护双方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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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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