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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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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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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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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律师终止侦查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2:23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太仓律师终止侦查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一、终止侦查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七十四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终止侦查其实也是有两种状况的,一种是公安机关现在的侦查工作已经结束,把刑事案件的卷宗以及其他的材料都已经移交到人民检察院了,第2种就是公安机关调查过后,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和当前的这起刑事案件无关,那么针对当事人的侦查也会就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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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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