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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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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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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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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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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如果不包含主要条款,那合同成立嘛?

        发布时间:2024-02-03 16:58:42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合同如果不包含主要条款,那合同成立嘛?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一个结果。合同条款就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合同条款可以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内容具体的表现就是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的条款必须确定,完整,而且各个条文之间不能互相矛盾,不然就会影响合同的生效。具体来说,合同的条款可以分为必备的条款和非必备的条款。

        通过合同的主要条款,我们可以确定合同的性质。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买方义务和卖方义务,我们就可以由此确定,当事人订立的是买卖合同。

        如果合同中没有主要条款的话,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普通条款,就是说不是合同一定需要的条款。比如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标的的质量等等,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些条款的话,合同还是能够成立的,因为这些条款有时候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漏洞的填补,或者进行解释,最后还是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不是一定的,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在买卖合同中,我们需要约定标的物的价格及价格条款。但是在赠与合同中,由于我们是无条件的给予对方,就不涉及价格的问题,因此就不需要价格条款。

        虽然不同的合同可能有不同的主要条款,但是有一些主要条款是每个合同都会具有的:

        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都必须要有的。当事人没有明确,就没有办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也就没有办法解决纠纷。

        第二,合同的标的。没有标的的话,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很多东西都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无形财产,劳务也可以作为合同的标的。

        第三,标的的数量。

        第四,标的的质量。

        第五,价款或者报酬,即所谓的价格条款。

        第六,履行的期限,就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个完成双方工作的一个区间。

        第七,履行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时间和地点没有明确的话,法律上是有规定填补漏洞的条款的。

        第八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有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该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是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来说双方都会约定发生争议时是找仲裁委进行仲裁,或者是提交法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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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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