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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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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6 13:50:48来源:济南遗产律师_济南房产遗嘱律师_济南继承房产律师(https://www.00086.net/jncc926310com)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可能会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避免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属于共同海损。比如,遇到大的风浪,为了避免沉船,不得不抛弃一些货物而造成的损失;或者船上发生火灾,必须要将海水引人货舱而带来的财产损失等。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船舶最先到达地也就是遇难船舶继续航行第一个到达的港口或码头所在地、共同海损理算地也就是理算共同海损费用机构所在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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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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