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遗产律师_济南房产遗嘱律师_济南继承房产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家庭 婚姻动态 离婚常识 财产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遗产律师_济南房产遗嘱律师_济南继承房产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遗产律师_济南房产遗嘱律师_济南继承房产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分居数年闹离婚,明确财产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试婚不成寻短见,异地调解止纠纷
      • 黄石著名律师赡养变更起争议,联合调解化矛盾
      • 黄石著名律师父母赡养起纠葛,兄弟相争闹矛盾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调解案件需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是否需要经过其同意?
      • 丈夫出轨,我应当如何取证?太仓律师
      • 丈夫出轨,他和第三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民事案件再审期间,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保全措施?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结婚期间,我父母过世了,他们的遗产是否属于我的个人财产?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常识

        起诉离婚伪造病历犯法吗?

        发布时间:2021-08-23 13:42:11来源:济南遗产律师_济南房产遗嘱律师_济南继承房产律师(https://www.00086.net/jncc926310com)

        网友:、起诉离婚伪造病历犯法吗

        律师:

        1、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某些人身伤害,民、刑事案件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受害人损伤程度的轻重,是加害人是否承担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有意伪造或篡改病历,改变伤情程度所出具的伪证,直接影响到法律上量刑的轻重,其已属违法行为,可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

        3、从行政责任看,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4、编写假检查结果:主要是医技科室,如检验、病理、CT和X线拍片、B超等检查,出具纯属虚伪的结果,为某种疾病的诊断成立或排除提供假依据。

        5、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已有医生因为做虚假证明,故意出具错误鉴定,被判伪证罪。

        防范对策:医院机构应加强对医疗证明的管理,特别是印章的管理。对医生出具的医疗证明要做到专人审核、专人盖章,并详细登记备查。

        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7、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的。

        所以在起诉离婚时,如果一方想通过有严重疾病来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除非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实破裂。

        起诉离婚财产和债务怎么分配

        谁提出离婚对财产如何分割并无影响。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应该共同承担。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夫妻共有债务,一方婚前的债务,如果借得钱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属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的责任。夫妻俩可以在离婚时自行协议一方承担全部共有债务,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遗产律师_济南房产遗嘱律师_济南继承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遗产律师_济南房产遗嘱律师_济南继承房产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jncc926310com/index.php?id=292124&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jncc926310com/index.php?id=292124&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什么情况起诉离婚可以胜诉?
      • 夫妻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怎么办?: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遗产律师_济南房产遗嘱律师_济南继承房产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遗产律师_济南房产遗嘱律师_济南继承房产律师_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杨统河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