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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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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子女抚养权分配和财产分配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31 14:24:31来源:济南遗产律师_济南房产遗嘱律师_济南继承房产律师(https://www.00086.net/jncc926310com)

        网友:离婚子女抚养权分配和财产分配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八百六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第八百六十五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标准怎么确定?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实际上,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分配问题都应该有两个人相互协商处理,特别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子女的抚养权不能只考虑父母的感受,让谁来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才是最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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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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