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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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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离婚后母亲财产继承权是谁的?

        发布时间:2023-01-12 16:44:49来源:济南遗产律师_济南房产遗嘱律师_济南继承房产律师(https://www.00086.net/jncc926310com)

        一、母亲离婚后母亲财产继承权是谁的?

        母亲离婚后并不影响继承权的认定,一般由配偶、子女和父母来进行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须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须注意: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以上就是继承人的具体范围,对于母亲离婚后,只是与父亲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与子女的关系是不变的,即使不由母亲抚养的子女,也是可以享受到母亲的财产继承权的,但母亲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的条款来进行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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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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