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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二级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22-04-02 10:28:49来源:江门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jmzmls)

        目前,医患关系紧张,患者报复医生的事件累出不穷,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医疗事故的影响,医疗事故给医生和病人都带来了苦恼,给各自的人生留下了阴影。下面,握法网的小编为您解答“什么是二级医疗事故”。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造成了医疗事故。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 型)。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医患关系的紧张一方面的原因是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事故不仅对病人身体和心理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损害了医生和医院的声誉。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详细问题,请咨询握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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