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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的处分方式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2025-04-02 10:17:51来源:吉林银行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jlyhhtls)

        一、抵押物的处分方式包括什么

        1、折价,即按照与抵押人事先约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小额贷款公司,以抵偿债务(即常讲的以物抵债);

        2、拍卖,即将抵押物交由产权交易机构或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3、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亦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也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即受让人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

        二、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物: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虽然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物,但是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即使抵押权人的债权没有受到债务人清偿或受让人代为清偿,抵押权依然存在于已经被转让的抵押物上,抵押权仍然可以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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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吉林银行合同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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