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人身损害 人身攻击 工伤赔偿 损害赔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房屋漏水起纠纷 诉前调解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汽车追尾索赔难,依法调处解忧愁
      • 请问轻微的工伤评不上鉴定级别怎么办?着急!
      • 离婚时,我没有主张损害赔偿,现在还可以主张吗?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 我经常被对方家暴,但不想离婚,能否对其主张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我被家暴后能否向对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因紧急教助造成受助人受伤要承担责任吗?黄石律师
      • 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责任由谁承担?黄石著名律师
      •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的,申请人如何救济?
      •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如何进行申请?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时效是多久?

        发布时间:2022-07-08 08:28:47来源: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jlrsshpcjfls)

               网友: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时效是多久?

        律师:我们每一个人肯定都会有工作,对工作方面的事情我们肯定也都是非常的关心。工作方面的事情其中就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是保障工人在有了工伤之后的各种利益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是有仲裁方面的问题发生的,那么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时效是什么概念?

        一、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诉程序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劳动权利 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权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劳动权益予以保护,对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予以裁决强制履行。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在 申诉时效届满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权利人的劳动权益不再加以保护,对义务人的义务,也不再裁决强制履行。

        工伤赔偿的仲裁时效即是指在已经确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的事故伤害经确认为工伤,其在一定的时效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要求工伤赔偿的仲裁请求的时效期间。

        工伤赔偿的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从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前提看,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受到了工伤,从其受工伤后的某一时 间点开始起算。第二,在仲裁时效超过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第三,工伤赔偿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 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工伤赔偿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即是指工伤赔偿仲裁时效不同于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时效,其起算点有所不同。

        二、目前我国对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

        我国先后制定的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对仲裁时效期限的规定措辞有所不同。

        1、1993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经过了从六个月到六十天再到一年的演变过程,而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也经过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到“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再回到“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演变过程。

        何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多种情形均作出了规定,但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工伤赔偿的情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1条规定:“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处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的 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时效是什么概念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中就是有着相关的说明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国家说明的是仲裁时效就是指劳动者在一定的时间里面可以进行申请仲裁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仲裁对工伤的问题来说是很重要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jlrsshpcjfls/index.php?id=16363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jlrsshpcjfls/index.php?id=163638&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车辆如果定损?有误工费吗?
      • 呼伦贝尔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样的?: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