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人身损害 人身攻击 工伤赔偿 损害赔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房屋漏水起纠纷 诉前调解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汽车追尾索赔难,依法调处解忧愁
      • 请问轻微的工伤评不上鉴定级别怎么办?着急!
      • 离婚时,我没有主张损害赔偿,现在还可以主张吗?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 我经常被对方家暴,但不想离婚,能否对其主张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我被家暴后能否向对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因紧急教助造成受助人受伤要承担责任吗?黄石律师
      • 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责任由谁承担?黄石著名律师
      •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的,申请人如何救济?
      •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如何进行申请?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伤赔偿

        太仓律师解除工会委员劳动合同协议书如何书写?

        发布时间:2023-10-20 09:33:00来源: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jlrsshpcjfls)

               太仓律师解除工会委员劳动合同协议书如何书写?

        一、解除工会委员劳动合同协议书如何书写?

        需要在解除协议书中写明当事人的信息以及解除的原因等内容。

        ____________ ( 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与_______________( 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同意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法或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按规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_________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二、解除劳动合同三定律:

        1、 除了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协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 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果在工作期间,双方出现了某些事由后,用人单位可以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方式,那么在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会根据当事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作为计算基数。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jlrsshpcjfls/index.php?id=163584&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jlrsshpcjfls/index.php?id=163584&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烟台刑事律师讲解职员由于工伤死亡由谁赔偿?
      • 律师在线免费咨询第三人侵权工伤保险赔偿该如何处理?: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