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吉林继承房产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房产合同 遗产继承 继承合同 股权继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吉林继承房产律师
      • 律师信息

      • 吉林继承房产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财产继承起争议,依法调解得赡养
      • 继艾 (母)的遗产,我能继承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母亲去世了,我能继承她的遗产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将自家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可以吗?
      • 因继承取得房屋的,继承人什么时候取得房屋产权?
      • 因法院生效裁判导致房屋产权转移的,该物权何时变动?
      • 不动产登记簿登记错误,该怎么办?
      • 父母可出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吗?太仓律师
      • 胎儿是否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 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能要回来吗?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投资

        共有产权能赶走居住权人吗?

        发布时间:2022-12-20 11:39:59来源:吉林继承房产律师(https://www.00086.net/jljcfcls)

        一、共有产权能赶走居住权人吗?

        共有产权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享有相应权利,除非设立居住权的时候侵犯了共有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关于居住权有哪些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居住权的内容有哪些?

        ①对房屋的使用权;

        ②收益权,即在自身和家庭需要的范围内取得房屋收益的权利;

        ③物权请求权之保护的权利,即居住权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为实现该权利,居住权人有排除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妨害的权利。

        假如当时设立居住权的时候其他产权人也都是知情的,那无论是哪位产权人都不能无缘无故的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的合法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取得居住权的方法也不单纯的是房屋出租,通过抵押或者遗嘱继承等方法都可以取得居住权。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吉林继承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吉林继承房产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jljcfcls/index.php?id=27554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jljcfcls/index.php?id=27554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房屋居住权和产权是分割开的吗?
      • 只有居住权可以把房子出租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吉林继承房产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吉林继承房产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