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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权人可以出租房子吗?

        发布时间:2022-12-31 16:19:55来源:吉林继承房产律师(https://www.00086.net/jljcfcls)

        一、居住权人可以出租房子吗?

        居住权人是无权进行对房屋进行租赁收益的,除非在合同中另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人有哪些义务?

        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三、居住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权并不是民众出生就享有的民事权利,在不经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除了产权人自己之外其他人其实并没有居住权,为了保障个人居住权不受侵犯,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合同,而且,2021年1月1日以后,居住权是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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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吉林继承房产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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