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吉林车祸赔偿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交通调解 交通肇事 交通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吉林车祸赔偿律师
      • 律师信息

      • 吉林车祸赔偿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交通事故致伤残,不厌其烦解纠纷
      • 货车肇事致人死,合理调解息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交通赔偿案中案,一波三折终化解
      • 请问小事故逃逸扣分吗?黄石著名律师
      • 请问交通事故处理几日内可以申诉?
      • 请问醉驾做完笔后多久预审?
      • 请问关于醉驾验血多长时间时效?
      • 请问醉驾需要住看守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请问醉驾交通事故认责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请问司机醉驾开庭需要多少钱?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2-01-24 15:04:21来源:吉林车祸赔偿律师(https://www.00086.net/jlchpcls)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一、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2、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吉林车祸赔偿律师

        文章来源:吉林车祸赔偿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jlchpcls/index.php?id=28795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www.00086.net/jlchpcls/index.php?id=28795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期限是多久?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有多长?: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吉林车祸赔偿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吉林车祸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