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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著名律师房屋漏水起纠纷 诉前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24-11-19 11:11:38来源:九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jjrsshpcjfls)

        黄石著名律师房屋漏水起纠纷 诉前调解止纷争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杨某都在诸暨市店口镇某小区购买了商品住宅房。双方为同一单元楼上楼下的邻居:王某是6幢2单元402室业主,购房后已装修完毕入住;杨其是6幢2单元502室业主,购房后尚未装修人住。后来,502室积水渗漏到40室卫生间顶棚,造成卫生间顶棚受损。2021年5月初,402室业主王某与502室业主杨某联系,协商漏水事宜,但杨某认为他的房屋并未装修过,仍是毛坏房,无通水管道设施,因此王某家吊顶受损和他无关,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其间,王某两次修理吊顶花去950余元。王某再次联系物业人员前去查找渗漏原因,物业人员查看后认为是502室卫生间漏水所致。物业人员多次与业主杨某协商修理事宜,但杨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在物业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向枫桥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及结果

        枫桥人民法庭收到当事人王某的诉状后,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并移送枫桥人民法庭诉前调解中心组织调解。诉前调解中心组织承办法官、法庭诉前调解工作人员、老杨调解中心成员等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店口镇某物业处开展联动调解。为做到客观公正断案,调解组首先来到现场进行实地期查。在勘查中,调解组发现502室确无装潢,仍是毛坯房,更无通水管道设施漏水是因为外墙空调平台板处积水渗到402室卫生间吊顶,造成卫生间吊顶损坏,502室业主杨某认为外墙空调平台板积水渗漏,是物业落水管道堵塞造成的,应该由物业负责赔偿,但物业认为空调平台板属于502室业主,402室造成的损失应由 502 室承担。为此,物业、402室业主、502 室业主争论不休,相互推诿,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为达到息诉止争的目的,承办法官和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条款分别对三方当事人进行疏导规劝,使三方当事人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1)如果房子是开发商装修的,一般来说在5年之内,出现了漏水的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来承担;(2)如果房子是装修公司装修的,相应的赔偿也应该由装修公司承担;(3)如果是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漏水,就需要由业主本人来承担。在调解员与法官的耐心劝导下,三方当事人各自做出让步。

        在调解员的建议下,最终三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店口镇某物业公司承诺保证外墙落水管道永久疏通;(2)402室业主王某自放弃调解日前造成的卫生间吊顶损失的赔偿诉求;(3)502室业主杨某承诺调解协议达成及房子装潢入住后,若发生漏水造成402室业主财物损失,应无条件修复并赔偿相应损失。在调解员的见证下,三方当事人当场签字按手印。一起纠缠多时的房屋漏水赔偿诉讼纠纷就地得到化解。

        案例点评

        营造友好的邻里关系与和谐的社区环境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居民居住环境的变化,以及人们对个人独立性及隐私性的要求,邻里关系逐渐疏远与淡漠。邻里之间互不往来,见面不识的现象逐渐趋于常态,邻里之间源于生活琐事的矛盾与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排解邻里纠纷矛盾,促进邻里和谐日渐成为人民调解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和内容。本案系相邻房屋漏水纠纷,该类纠纷中双方往往会因漏水原因、责任主体、损失范围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只有确定了漏水原因才能确定责任主体。所以在发现漏水时,当事人应拍照录像保留证据,并及时向社区及物业反馈,以便固定事实,方便维权,如果无人认可且无有效证据,须向法院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九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九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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