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九江抚养纠纷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家庭纠纷 民事纠纷 继承纠纷 遗产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九江抚养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九江抚养纠纷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兄弟推诿拒赡养,联动调解止纷争
      • 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
      • 民事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白愿履行后,能否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 民事纠纷中,保证人是否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其不主张时效抗辩,承担责任后能否向主债务人追偿?
      • 民事纠纷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从何时起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占有的财产被他人侵占的,在多长时间内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 股权可以出质吗?太仓律师
      •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都需要公开进行质证吗?太仓律师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家庭纠纷

        请问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事项?

        发布时间:2021-08-04 13:34:04来源:九江抚养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jjfyjfls)

        网友:请问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事项?

        律师: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抚养权变更的要求。抚养权变更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九江抚养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九江抚养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jjfyjfls/index.php?id=296894&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jjfyjfls/index.php?id=296894&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
      • 请问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证据?: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九江抚养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九江抚养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