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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怎么走?

        发布时间:2022-04-19 10:24:56来源:衡水市交通律师(https://www.00086.net/hssjtls)

            网友:哪些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

          律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网友: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怎么走?

          律师:(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递交起诉状,带好身份证(要交复印件)和事故责任认定书。起诉状要写明双方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告的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不清楚不要紧,但住址需要弄清楚,否则无法送达,后面的程序很难进行下去。即便公告送达了,判决了也无法执行,没有实际意义。

          1、经交警调解达成了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和赔偿数额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

          2、协议达成之后,被告反悔,原告可以违约之诉起诉;

          3、原告在协议之外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请求,因该部分请求已超出协议约定赔偿范围,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网友:交通事故调解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1、全面了解对方赔偿能力、车辆保险情况,比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额。掌握上述信息是调解的前提条件。如果对方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或交强险、商业险齐全,在调解时就没必要过多做出让步,相关的赔偿是保障的。

          2、作为事故赔偿义务人,一般是车主,在调解时对各项赔偿要考虑全面。

          第一,严格按照保险理赔的赔偿标准签订协议,否则在保险理赔时会有麻烦;

          第二对赔偿项目不要有漏项,否则即便是签订一次性解决赔偿的调解协议,对方仍可就遗漏的赔偿项目索赔。事实上,作为车主让对方直接诉讼可能更为简捷省事。

          另外,对于事故责任最好实事求是,不要出于自己有保险过多的承担事故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作为事故赔偿权利人,一是要保留和搜集交通事故相关凭据;二要全面掌握自身损害的情况,必要时进行伤残鉴定;三是精确计算各项赔偿项目的金额;四是调解时尽可能从快解决并一次性取得全部赔款,否则就失去调解的意义。若对方过分拖延没有诚意调解,应尽快选择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由握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调解的法律知识,现如今,交通事故日益增长,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安全驾驶机动车辆,以此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们又要熟知交通事故调解的知识,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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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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