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海口劳动合同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海口劳动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海口劳动合同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保全30日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如何处理?
      • 劳动争议案件中,哪些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扣举证责任?太仓律师
      •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如何处理?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人民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承超什么责任?黄石著名律师
      • 妇女权益遭到侵害,侵害人已经被国家处罚,妇女还能要求侵害人赔偿吗?太仓律师
      • 对经济困难需要法律帮助的妇女,法律有哪些具体规定?
      •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 女工怀孕之后被克扣工资,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女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 女工怀孕之后被公司辞退,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用人单位能够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嘛?

        发布时间:2023-10-10 09:08:46来源:海口劳动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hkldhtls)

             不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支付宝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海口劳动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海口劳动合同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hkldhtls/index.php?id=43608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hkldhtls/index.php?id=436088&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加班工资补偿标准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海口劳动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海口劳动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