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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3 11:24:59来源:黄冈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hgxsls)
网友:请问校园暴力责任在学校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关于校园暴力责任在学校的观点是错误的,有的案件确实是校园监管不力,但是有的案件并不是校园的责任,这应该看校园暴力发生的时间以及地点。如果校园暴力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那么就是学校的责任,如果发生在校外不是学校上课期间的,就不是学校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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