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黄冈刑事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常识 刑事拘留 刑事犯罪 办案流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黄冈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黄冈刑事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负气出手伤同学厘清责任拆心墙太仓律师李玉龙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以案释法迷信观念闹纠纷 志愿调解促和谐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以案释法环卫工事故受伤,依法赔偿暖人心
      • 丈夫家暴闹离婚,诉前联调解纠纷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单身受骗怀身孕,异地联动化干戈
      • 养儿防老?六兄妹拒养老母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汇总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其他文件规定
      • 民事诉设中,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如处理?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内容能否超出诉讼请求?
      • 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生效后、进人执行程序前,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犯罪

        请问校园暴力责任在学校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23 11:24:59来源:黄冈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hgxsls)

        网友:请问校园暴力责任在学校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关于校园暴力责任在学校的观点是错误的,有的案件确实是校园监管不力,但是有的案件并不是校园的责任,这应该看校园暴力发生的时间以及地点。如果校园暴力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那么就是学校的责任,如果发生在校外不是学校上课期间的,就不是学校的责任了。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黄冈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黄冈刑事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hgxsls/index.php?id=29961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hgxsls/index.php?id=299619&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未成年校园暴力法律规定是什么
      • 请问校园暴力判刑年龄的规定是怎样的?: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黄冈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黄冈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