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邯郸律师事务所排行榜—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邯郸律师事务所排行榜
      • 律师信息

      • 邯郸律师事务所排行榜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单车肇事致伤残,多方联动巧化解!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职工触电惹争端,求助调解终获偿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盗窃既遂和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26 09:34:55来源:邯郸律师事务所排行榜(https://www.00086.net/hdlsswsphb)

        一、盗窃既遂和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既遂和未遂的区别是犯罪结果犯罪意图是否已经实现,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二、怎样判定盗窃罪未遂

        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刑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盗窃罪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之一,但是很多小偷在盗窃过程中就被发现了导致盗窃行为被迫中止,这时候就会构成盗窃未遂。如果是盗窃中止的话,则要求行为人在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并且没有出现损害后果。

        在当代社会,如果盗窃他人的财物的话,肯定是属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我们国家的盗窃罪来进行处理,但是具体的量刑的标准的话是需要严格的按照盗窃罪是否完成进行,有些情况之下是未遂。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邯郸律师事务所排行榜

        文章来源:邯郸律师事务所排行榜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hdlsswsphb/index.php?id=281651&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hdlsswsphb/index.php?id=281651&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犯罪既遂具有的特征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 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标准是多少: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邯郸律师事务所排行榜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邯郸律师事务所排行榜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