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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离婚纠纷律师离婚后未分割的房产怎么立遗嘱?

        发布时间:2023-04-26 10:44:19来源:邯郸离婚继承律师(https://www.00086.net/hdlhjcls)

        厦门离婚纠纷律师离婚后未分割的房产怎么立遗嘱?

        一、离婚后未分割的房产怎么立遗嘱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夫妻双方都想在离婚后拥有原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不愿要对方的补偿。此时,可以通过夫妻双方之间的竞价,谁出价高房屋归谁,然后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只能由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其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后房产应该怎样办理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后房产为分割的,如房产属于婚姻前个人财产的,应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配。如婚后偿还贷款的,应按照对方偿还的比例分配房产的比例。无法协商的,应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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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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