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邯郸犯罪辩护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辩护常识 刑事辩护 无罪辩护 辩护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邯郸犯罪辩护律师
      • 律师信息

      • 邯郸犯罪辩护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村民委员会的干部私分集体财产,怎么办?烟台刑事律师
      • 请问无罪辩护的概念和法律基础是什么?
      • 请问做无罪辩护需特别慎重的几种情形是?
      • 请问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 请问律师无罪辩护的技巧有哪些?
      • 请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请问当前刑事庭审辩护存在哪些误区?
      • 刑事谅解书的钱算民事赔偿吗?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无罪辩护

        什么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发布时间:2022-04-12 10:40:16来源:邯郸犯罪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hdfzbhls)

        网友:什么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律师: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

        从重处罚事由 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情节显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毒品不仅仅在中国是违禁品,在全国都是违禁品,毒品有害身体健康。如果是吸毒的情况下,会被抓去坐牢,或者是被抓去戒毒所。在这里温馨提示大家一下,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人用任何的借口让你去吸毒,都不要去尝试。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邯郸犯罪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邯郸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hdfzbhls/index.php?id=25234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hdfzbhls/index.php?id=25234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公安机关有权宣布无罪释放吗?
      • 作为律师可以为亲人辩护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邯郸犯罪辩护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邯郸犯罪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