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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2 16:14:18来源:桂林最好律师排名(https://www.00086.net/glzhlspm)
网友:请问孕妇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律师:
(1)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2)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
(3)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4)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
(5)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根据上文的内容我们知道,不管是在产假期间还是在病假期间,单位也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发放工资。实践中,如果您所在的单位没有发放或者是克扣您的产假或者是病假期间的工资,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向用人单位追讨您应得的工资,此时,您还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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