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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5-02-20 10:43:08来源:绍兴专业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zyxsls)

      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死亡伤残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死者报销的医药费,如果是由共同财产支付的,属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支付,属于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当中的其中一方遭受到一些意外伤害之后,除非有婚内财产约定,不然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另一半用共同财产垫付的医疗费,所以医疗费通常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如果因为意外事故去世,应该先把夫妻共同财产当中的一半分出来,剩下的一半作为个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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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绍兴专业刑事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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