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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法庭调解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4-14 09:26:45来源:绍兴专业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zyhtls)

        一、交通事故法庭调解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法庭调解流程是什么?

        1、调解的开始:

        《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

        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2、调解的进行:

        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法院进行一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3、调解结束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如果双方就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之前也可以先对赔偿标准进行调解,但法院的调解不像判决书那样,调解的过程是不具有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的话,法院就不会出具调解书,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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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绍兴专业合同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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