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绍兴专业合同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 工程建筑 投资顾问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绍兴专业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绍兴专业合同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重组家庭闹矛盾,经调解和平分手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以案解析:王老师家烦心事,上门调处解忧愁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解释
      •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村民对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有异议,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买卖合同

        给了违约金还需要继续履行吗?

        发布时间:2022-12-15 08:55:50来源:绍兴专业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zyhtls)

        网友:给了违约金还需要继续履行吗?

        律师:一、给了违约金还需要继续履行吗?

        给了违约金还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并存,给付合同的一方出现违约情形的,违约人支付了违约金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合同违约金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确实有一部分人在日常生活当中把签合同这件事情想得太过简单,签合同之前如果没有考虑清楚的话,可以跟对方不签合同,但是签了合同以后,合同当中约定的这些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是自己想毁约就可以随便毁约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绍兴专业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绍兴专业合同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sxzyhtls/index.php?id=24955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sxzyhtls/index.php?id=249559&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仓储合同的违约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 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最高多少钱?: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绍兴专业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绍兴专业合同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