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绍兴知名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家庭 债务追讨 商事非诉 刑事辩护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绍兴知名律师
      • 律师信息

      • 绍兴知名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单车肇事致伤残,多方联动巧化解!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职工触电惹争端,求助调解终获偿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债务追讨

        厦门债务纠纷律师借款人还钱诉讼时效中断吗?

        发布时间:2023-04-19 11:08:27来源:绍兴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zmls)

        厦门债务纠纷律师借款人还钱诉讼时效中断吗?

        一、借款人还钱诉讼时效中断吗?

        还钱时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1、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欠条的诉讼时效中断有哪些法定事由?

        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事由有:起诉、请求、承认

        1、起诉。起诉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起诉撤诉、申请仲裁、支付令等也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请求。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的意思表示。对于请求的事实,权利人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

        3、承认。承认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权利存在并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承认原则上应由义务人本人或其有权代理人向权利人本人或代理人作出,对第三人所作的愿意履行义务的表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承认的行使,可以是直接承认权利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也可以是能够证明义务人所负义务的行为。

        对于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民法总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从约定还款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算,分批还款的分别计算。如果在还款日期满3年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即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主张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3年。

        借款人还钱时,诉讼时效就发生中断,其法律后果是已经进行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归于无效,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灭后,重新计算开始时效期间。而一般来说,因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绍兴知名律师

        文章来源:绍兴知名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sxzmls/index.php?id=12285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sxzmls/index.php?id=122859&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免费法律咨询超过诉讼时效届满后在催款函签字后果?
      • 律师在线咨询还款表示诉讼时效中断后还可以起诉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绍兴知名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绍兴知名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