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绍兴刑事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职务犯罪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绍兴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绍兴刑事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太仓律师李玉龙解释土地相争二十年 联动调解促和谐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员工意外被撞伤,依法合理结此案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职务犯罪

        怎样认定玩忽职守犯罪?

        发布时间:2022-04-07 17:07:14来源:绍兴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xsls)

        网友:怎样认定玩忽职守犯罪?

        律师:玩忽职守的认定主要是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过失犯罪,往往与经验不足、工作失误等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因此在认定玩忽职守罪时,需注意与一般工作中的失误的界定。要正确把握二者的区别,主要掌握以下两点:

        (一)主观形态和客观行为不同。

        玩忽职守行为主观过失具有罪过形式,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客观上却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以致发生了重大的危害结果,此外,玩忽职守甚至还存在着因徇私.舞弊而主观恶性更大的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这是工作失误所没有的。在工作失误中,行为人主观过失属于一般认识错误,客观上不存在渎职行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为人始终抱着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从主观愿望到实际行为都是积极的尽心尽职的,往往是因为经验不足,或者工作水平不高等原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

        (二)造成危害结果的主要因素不同。

        玩忽职守和工作失误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二者引发危害结果的因素是不同的。玩忽职守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自身主观上的因素,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种种渎职表现。但工作失误行为人主观上虽有一定过错,但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的介入,或是行为人不能预见的或无力克服的因素所造成。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玩忽职守这种行为主要表现在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而对于执法人员在进行认定的时候也要从各个构成的要件进行,对于此罪的客体也一定要认定清楚,如果只是普通的单位人员而犯的错,就不会构成玩忽职守罪。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绍兴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绍兴刑事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sxxsls/index.php?id=24457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sxxsls/index.php?id=24457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玩忽职守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 玩忽职守罪重要领导责任是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绍兴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绍兴刑事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