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绍兴民事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保险理赔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绍兴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绍兴民事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财产继承起争议,依法调解得赡养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可以公开吗?
      • 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前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送达?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遗产继承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时间:2023-11-08 09:57:29来源:绍兴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msls)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菲菲(女)结婚之后,村里强行收回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杨菲菲认为该行为违法。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杨菲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到侵害的,可以有三种维权渠道:

          (1)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自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绍兴民事律师

        文章来源:绍兴民事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sxmsls/index.php?id=43634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sxmsls/index.php?id=43634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配偶能单方放弃继承其应得遗产吗?厦门遗产继承咨询律师
      • 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能要回来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绍兴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绍兴民事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