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绍兴民事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保险理赔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绍兴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绍兴民事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财产继承起争议,依法调解得赡养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可以公开吗?
      • 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前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送达?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消费维权

        消费者维权律师《产品质量法》惩罚性赔偿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5-11 11:45:03来源:绍兴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msls)

        消费者维权律师《产品质量法》惩罚性赔偿规定是什么?

        一、《产品质量法》惩罚性赔偿规定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惩罚性赔偿规定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哪些属于价格欺诈的情形

        (一)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 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 , 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 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 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四)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 , 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

        (六) 销售处理商品时 , 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

        (七)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 , 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 ,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 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遇到产品存在着一些质量方面的问题的话,我们完全是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的,这里的赔偿它是具有一定的惩罚的性质的,所以赔偿的倍数一般都比较高,可以直接按照他的三倍来进行赔偿,低于500元的直接按500元进行。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绍兴民事律师

        文章来源:绍兴民事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sxmsls/index.php?id=24253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sxmsls/index.php?id=24253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太仓律师法律规定购买淫秽书刊犯法吗?
      • 厦门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定罪参与组织卖涉黄看风罪?: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绍兴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绍兴民事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