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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偶对象是否具有第一顺序的继承权?《继承法》的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4-12-13 11:25:48来源:绍兴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msls)

        丧偶对象是否具有第一顺序的继承权?《继承法》的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法定继承因为没有指定继承人,所以不知道究竟该由谁来继承遗产。我国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吗?下面,下面就由握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案例】

        姥爷去世了,生前没有立遗嘱,现在家里人想处理一下他的遗产,请问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深圳律师解答】

        法定继承的顺序,就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法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适用继承法的相关原则: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四、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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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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