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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价格欺诈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25-04-18 16:39:09来源:绍兴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msls)

        一、遇到价格欺诈怎样处理?

        价格欺诈是可以报警的,但是这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民警调解处理。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遇到价格欺诈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对违法行为进行判罚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有异议,还可以向上级来司法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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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绍兴民事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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