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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继承对放弃继承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2-07-17 15:49:06来源:绍兴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msls)

               网友:法定继承对放弃继承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一、法定继承放弃继承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法定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时,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都均等的分割遗产。

        别外,丧偶的儿媳与公婆,丧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有不少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在生活上尽了抚养义务,这种道德风尚是十分可贵的。因此,《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见,是否尽了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能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前提条件。只要符合这一条件的,也不受是否再婚的影响,他们继承的遗产也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的权利。

        本身遗产继承的时间就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如果法定继承人是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没有来得及继承遗产,但其他人就直接忽视了给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的情况下,像这种因为继承权而引发的纠纷一定要在两年之内及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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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绍兴民事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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