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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工资补偿标准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2-27 15:25:58来源:绍兴劳动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ldhtjfls)

        网友:加班工资补偿标准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律师:一、加班工资补偿标准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二、员工拒绝加班公司可以辞退吗?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因为加班需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加班工资这本来就是员工的合法所得,这不是公司支付给员工的所谓补偿金,但是在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公司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的同时并支付一部分的补偿金,而且,员工实际上是有拒绝加班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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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绍兴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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