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绍兴承包合同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商事非诉 承包纠纷 承包合同 承包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绍兴承包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绍兴承包合同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重组家庭闹矛盾,经调解和平分手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以案解析:王老师家烦心事,上门调处解忧愁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解释
      •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
      • 村民对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有异议,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一方资不抵债,另一方要中止或提供担保,合理嘛?
      • 案例解析:遇到价格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处理?
      • 民事案件起诉前或仲裁前,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张补的损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 我们要离婚了,我怀疑对方伪造了债务,我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承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中,“分男不分女”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发布时间:2023-10-25 11:26:08来源:绍兴承包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cbhtls)

        农村土地承包中,“分男不分女”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小花(女)是家中长女,她还有两个弟弟。后她家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小花的父母认为女儿总是要嫁人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故要求小花将其应分部分分给两个弟弟。小花觉得很委屈,她认为这种“分男不分女”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又不知道法律上对此是否有规定。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小花父母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绍兴承包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绍兴承包合同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sxcbhtls/index.php?id=43623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sxcbhtls/index.php?id=43623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吗?
      • “外嫁女”离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收回其原承包地的发包方承担什么责任?: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绍兴承包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绍兴承包合同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