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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设用地制度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17 10:47:09来源:绍兴承包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cbhtls)

        请问:临时建设用地制度是什么

        律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使用土地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到期告知书怎么写

        临时用地到期告知书

        XX单位:

        依据合同约定,你们的临时用地已经到期,请限期做好后续手续。

        XX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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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承包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绍兴承包合同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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