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柯桥债务纠纷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债务追讨 债务纠纷 债务常识 债务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柯桥债务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柯桥债务纠纷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民事纠纷中,债权转让或者债务承担的,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人民法院能否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能否对债务人的到期应得收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我们的共同房产,这笔债务已经被法院认定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我该怎么办?
      • 同一房屋向两个债权人抵押,要按顺序进行清偿吗?
      •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 个体工商户资不抵债,需要用家庭财产还债吗?太仓律师
      • 丈夫死亡的,妻子还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多承担清偿责任吗?
      • 丈夫死亡的,妻子还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承担清偿责任吗?
      • 男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可以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借款合同

        请问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03 10:31:29来源:柯桥债务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zwjfls)

        网友:请问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1、出卖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不具备开发主体资格;二是,出卖人没有销售资格。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没有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营范围;后者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到特定的楼盘,没有相应的销售资格。如:开发企业在没有达到法定的售房条件下,为解决资金问题,私下销售房屋等等。

        2、买受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主要是买受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不符合国家限购政策。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抵押的事实。

        出卖人因实有资本少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为了融资往往采用两个途径:一是,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协商,由该银行办理商品房按揭,双方约定开发商收取的买受人首付款直接归还开发商在银行的贷款。这样一来,开发商出售给买受人的房屋是设定了抵押权的不完整产权。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到头来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二是,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到可以预售的条件,然后开发商通过收取首付购房款,以此支付工程款。如开发商不能按"阴合同"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工程实施法律规定的优先司法拍卖、执行权,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如果将所销售的房屋抵押,并且隐瞒该事实,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倍的赔偿。

        4、出卖人将拆迁安置房屋予以销售。

        出卖人因利益驱使,将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销售给其他购房者。到履行拆迁协议书的安置时,往往采用变更原协议书的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要求被拆迁人接受货币补偿,或者异地安置。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倍的经济赔偿。

        一般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那么购房者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但这仅仅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完成了,而对于购房者来讲要真正拥有商品房,还需要办理房产证,也就是将商品房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依法进行了登记之后,那么房屋的物权变更才会生效。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柯桥债务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柯桥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kqzwjfls/index.php?id=297074&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kqzwjfls/index.php?id=297074&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合作协议书的法律效应有哪些?
      • 请问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柯桥债务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柯桥债务纠纷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