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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义务吗?

        发布时间:2024-11-26 14:05:01来源:柯桥欠款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qkjfls)

        一、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义务吗?

        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义务,合同终止是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对于合同的签订和终止都是有相关的条件进行限制的,对于合同的终止行为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终止时还需要追究相关赔偿的由责任,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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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柯桥欠款纠纷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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