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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吗?

        发布时间:2023-05-14 17:51:51来源:柯桥欠款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qkjfls)

        一、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吗?

        合同解除后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就不存在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1、继续履行,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4、定金责任,定金责任须经双方约定,给付定金的。”

        其实,在对方违约了的情况下并不是必须要解除合同的要求,支付了违约金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如果合同已经解除了,在合同解除了的情况下,就不存在着违约的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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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柯桥欠款纠纷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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