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柯桥劳务合同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劳务合同 劳务法规 劳务常识 劳动仲裁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柯桥劳务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柯桥劳务合同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保全30日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如何处理?
      •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如何处理?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女工怀孕之后被克扣工资,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女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 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章程记载的经营期限已过,该企业法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请问劳动仲裁是向公司所在地仲裁吗
      • 请问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可以辞职吗?
      • 请问雇佣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
      • 请问劳动合同签约3年公司辞退怎么办?
      • 请问劳动合同到期可领失业金吗?
      • 请问劳动合同到期可以领失业保险吗?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仲裁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如何处理?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2 11:25:21来源:柯桥劳务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lwhtls)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如何处理?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可以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我协议无效的除外。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提出导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受理。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柯桥劳务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柯桥劳务合同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kqlwhtls/index.php?id=43655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kqlwhtls/index.php?id=43655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女工怀孕之后被克扣工资,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女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保全30日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如何处理?: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柯桥劳务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柯桥劳务合同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