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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实物出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13 14:06:17来源:柯桥劳务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lwhtls)

        网友:请问实物出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

        一、可以作为实物出资的实物包括厂房、办公用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不能作价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2、可以转让,无法转让的实物资产不能作为出资,例如,未解除抵押的建筑物、机器设备不能用来出资;

        3、对公司经营具有有用性,公司经营活动中不需要的实物,不能用来出资;

        4、股东不享有所有权的实物,不能用来出资,例如租赁来的实物不可用来出资。

        二、必须对实物资产由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资产评估作价是实物出资的必经程序。资产评估必须如实评估,不得高于或低于其价值评估。

        三、各股东在出资协议中最好约定对评估结果是否须经全体股东认可。评估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比例,因此,涉及各股东的利益。出资协议中最好事先约定评估结果是否须经全体股东认可,否则,一旦评估价值出乎各股东的意料,有的股东可能会难以接受,因此,事先约定清楚,有利于公司的顺利设立。

        四、必须把作为出资的实物资产交付给公司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五、对出资的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都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股东必须把实物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公司后才能验资,而公司的设立登记,必须先有验资报告,没有验资报告,公司无法成立,而公司未成立之前又无法办理实物资产(如建筑物)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因此,如果用实物出资,必须采取分期出资、分期验资的办法。首先对货币出资部分进行验资,在公司成立后,再进行实物出资,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进行验资。公司法第26条规定了分期出资制度,可解决实物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和验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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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桥劳务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柯桥劳务合同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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