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柯桥离婚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婚姻法规 财产分割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柯桥离婚律师
      • 律师信息

      • 柯桥离婚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重组家庭闹矛盾,经调解和平分手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分居数年闹离婚,明确财产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试婚不成寻短见,异地调解止纠纷
      • 黄石著名律师赡养变更起争议,联合调解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以案解析:王老师家烦心事,上门调处解忧愁
      • 黄石著名律师父母赡养起纠葛,兄弟相争闹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解释
      •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
      • 村民对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有异议,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纠纷

        汽车交易不过户,买方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吗?

        发布时间:2023-12-12 11:11:14来源:柯桥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lhls)

        汽车交易不过户,买方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吗?

        [情景案例)

        石某与姚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好。2021年4 月,石某将自己开了3 年本田雅阁出售给姚某,价款为12 万元。姚某付款后,石某将车交付给姚某。由于该车行驶证不见了,两人一直没有办理汽车过户手续。石某认为,汽车是动产,不用办理过户登记姚某也能取得该车所有权。

        请问:该车的所有权归姚某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由于汽车属于动产,因此在石某将汽车交付给姚某时,姚某就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需要说明的是,汽车属于特殊的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姚某应当要求石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柯桥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柯桥离婚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kqlhls/index.php?id=436512&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kqlhls/index.php?id=436512&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村民委员会可否出资人股成立公司?
      • 房屋先出租后抵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承租人搬走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柯桥离婚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柯桥离婚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