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柯桥离婚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婚姻法规 财产分割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柯桥离婚律师
      • 律师信息

      • 柯桥离婚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重组家庭闹矛盾,经调解和平分手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分居数年闹离婚,明确财产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试婚不成寻短见,异地调解止纠纷
      • 黄石著名律师赡养变更起争议,联合调解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以案解析:王老师家烦心事,上门调处解忧愁
      • 黄石著名律师父母赡养起纠葛,兄弟相争闹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解释
      •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
      • 村民对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有异议,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子女抚养

        学校在保障女性受教育权的问题上有何义务?烟台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18 13:50:10来源:柯桥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lhls)

        学校在保障女性受教育权的问题上有何义务?烟台刑事律师

          小苏(女)考入 B 学校,原本满怀期待地憧憬着校园生活,但入学不久,她就发现学校有一些问题。例如,对于相同专业,男生、女生的录取分数线并不相同;又如,相同专业的男生、女生在就业分配时会受到不同待遇,有的专业性质上对性别并没有要求,但好的公司和好的工作岗位只会推荐男性毕业生。小苏感觉很疑惑:“学校这种做法是不是对女性的歧视? 其作为培养人才的摇篮,难道不应该在保障女性受教育方面尽到义务吗?”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由此可见,B 学校关于入学、毕业分配等都存在歧视女性的问题,其没有尽到保障妇女受教育权的义务。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柯桥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柯桥离婚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kqlhls/index.php?id=436202&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kqlhls/index.php?id=436202&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父母是否有权不让自己的女儿上学?
      • 父母能够决定女儿的婚姻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柯桥离婚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柯桥离婚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